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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新闻
关于印发辽宁省2017年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方案的通知
作者:鞍山紫竹重型特钢有限公司  时间:2017-04-18  浏览次数:1039次


摘要: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 “地条钢”行为,依法全面拆除生产建筑用钢的工频炉、中频炉等装备(6月底前结束)。

为贯彻落实《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7]30号)精神,实现依法依规关停退出落后产能,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决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淘汰落后产能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按照统筹推进“五位一体”

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求,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现工作方式由主要依靠行政手段,向综合运用法律法规、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转变;

实现界定标准由主要依靠装备规模、工艺技术标准,向能耗、 环保、质量、安全、技术等综合标准转变;建立市场化、法 治化、常态化的工作推进机制。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倒逼、企业主体。健全公开透明的市场规则,强化市场竞争机制和倒逼机制,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优化供给结构,促进优胜劣汰。发挥企业市场主体作用,强化企业责任意识。

坚持政府推动、依法依规。强化法治意识和法治思维,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约束作用和技术标准的门槛作用,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加强政策引导,完善体制机制,保障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稳定。

坚持统筹协调、突出重点。以建设市场化和法治化落后产能退出机制为重点,加强部门协同,创新方式方法,推动重点行业和重点地区率先突破,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

(三)工作目标。以钢铁、煤炭、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行业为重点,通过完善综合标准体系,严格常态化执法和强制性标准实施,促使一批能耗、环保、安全、技术达不到标准和生产不合格产品或淘汰类产能(以上即为落后产能),依法依规关停退出,产能过剩矛盾得到缓解,环境质量得到改善,产业结构持续优化升级;通过落实部门联动和地方责任,构建多标准、多部门、多渠道协同推进工作格局。

二、落后产能退出工作步骤

(一)摸底排查阶段(2017531日前)

1、组织各市按照有关产业政策规定,全面摸底排查重点行业落后生产设备数量及产能。各市对摸排的落后产能,做到应报尽报,并列入本地区 2017年淘汰落后产能目标计划,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告企业名单及落后设备清单、产能。省工信委、发改委将联合组织对各地列入淘汰计划的落后设备进行现场核查,列入全省淘汰计划,并在省政府门户网站公告。(省工信委、发改委、各市人民政府负责)

2、加大节能监察力度,全面调查重点行业企业能源消耗情况,在省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首批不达标应限期整改的企业名单(“黄牌”名单)。(省工信委、发改委负责)

3、督促企业全面落实环保法律法规,摸清重点行业企业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在省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首批超标排放企业名单,及超标排放情节严重的企业名单。(省环保厅负责)

4、全面调查重点行业企业生产许可获证企业生产状况和生产条件,在省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首批不达标应限期整改的企业名单(“黄牌”名单)。(省质监局负责)

5、组织检查重点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情况,在省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首批不达标应限期整改的企业名单(“黄牌”名单)。(省安监局、辽宁煤监局负责)

(二)组织退出阶段(201761-1031日)

1、各市按照有关产业政策规定,督促有关企业拆除相应的主体设备,做到应退尽退。具备拆除条件的应立即拆除;暂不具备拆除条件的,应立即断水、断电,拆除动力装置,封存主体设备(生产线),企业向社会公开承诺不再恢复生产,同时在省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并限时拆除。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 “地条钢”行为,依法全面拆除生产建筑用钢的工频炉、中频炉等装备(6月底前结束)。组织开展对淘汰落后产能检查验收工作,逐户出具书面验收意见,并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告已经完成淘汰任务企业名单及设备清单、产能。(省工信委、发改委、质监局、各市人民政府负责,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严格执行节约能源法,对达不到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要求的产能,应在6个月内整改;确需延长整改期限的,可提出不超过3个月的延期申请;逾期未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标的,依法关停退出。在省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告已依法关停退出企业名单(“红牌”名单)和设备清单、产能。(省工信委、发改委负责)

3、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对超过大气和水等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污、违反固体废物管理法律法规,以及超过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排污的企业,依法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在省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告超标排放情节严重的企业名单。(省环保厅负责)

4、严格执行产品质量法,对相关产品质量达不到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产能,依法查处并责令停产整改;在6个月内未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标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依法关停退出。在省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告已依法关停退出企业名单(“红牌”名单)和设备清单、产能。(省质监局负责)

5、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对安全生产条件达不到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的产能,立即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吊销其相关证照。在省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告已关闭企业名单(“红牌”名单)和设备清单、产能。(省安监局、辽宁煤监局负责)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7111-1230日) 

 省工信委、发改委联合组织对各地按照有关产业政策规定完成淘汰落后产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逐户出具书面验收意见,并在省政府门户网站公告已经完成淘汰任务企业名单及设备清单、产能。(省工信委、发改委负责)

三、政策措施

(一)加大资金扶持。充分利用国家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差别电价加价收入等,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安置、转产转型等予以支持。(省发改委、工信委、财政厅负责,省人社厅、物价局等部门配合)

(二)加大技术扶持。加强规划引导和行业准入(规范)管理,通过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引导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升级,降低产能改造成本,提高运营效率。(省工信委、发改委负责)

(三)执行价格政策。对钢铁、水泥、电解铝等行业能耗、电耗达不到强制性标准的产能,以及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淘汰类的产能,执行差别电价、阶梯电价、惩罚性电价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等差别化能源资源价格。(省工信委、发改委、物价局负责)

(四)落实差别化信贷政策。落实有保有控的金融政策,对有效益、有前景,且主动退出低端低效产能、化解过剩产能、实施兼并重组的企业,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积极予以信贷支持。对未按期退出落后产能的企业,严控新增授信,压缩退出存量贷款。运用市场化手段妥善处置企业债务和银行不良资产。(人民银行沈阳分行、银监会辽宁监管局负责)

(五)做好职工安置。要把职工安置作为去产能工作的重中之重,指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制定好职工安置方案和风险处置预案。落实促进自主创业、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和帮扶困难人员就业等各项政策,做好社保关系转移和接续,按规定落实好社会保障待遇。加强职业介绍和技能培训,增强失业人员的再就业能力。(省人社厅负责)

(六)盘活土地资源。产能退出后的划拨用地,可依法转让或由地方政府收回,地方政府收回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后的土地出让收入,可按规定通过预算安排支付产能退出企业职工安置费用。退出后的工业用地,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可用于转产发展第三产业,其中转产为生产性服务业等国家鼓励发展行业的,可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省国土厅、财政厅负责)

(七)严格执法监管。加大节能监察力度,严格依法处置主要工序或单位产品能源消耗不达标的企业。(省工信委、发改委负责)

强化环保执法,严格依法处理环境违法行为,进一步完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的所有企事业单位必须按期持证排污、按证排污,不得无证排污。(省环保厅负责)

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执法,严厉打击无证生产等违法行为。对因工艺装备落后、环保和能耗不达标被依法关停的企业,报请国家质检总局注销生产许可证。(省质监局负责)

严格安全生产监督执法,组织检查重点行业安全生产情况,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省安监局、辽宁煤监局负责)

(八)强化惩戒约束。对未按期完成落后产能退出的

企业,由相关部门将有关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并在“信用中国”网站等平台公布,在土地供应、资金支持、税收管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债券发行、融资授信、政府采购、公共工程建设项目投标等方面,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和信用约束。(省发改委牵头,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有关要求

(一)健全工作机制。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要求,发挥好各级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作用,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强化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市人民政府对本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负总责,各市工(经)信委、发改委要履行牵头职责,强化综合协调,把握时间节点,统筹推进工作。各参与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强化执法监督,完善配套政策,主动开展工作。(省工信委、发改委分别牵头,各参与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信息公开。全省各级工(经)信委、发改委、质监局、安全生产监管主管部门,要定期公布不达标应限期整改的企业名单(“黄牌”名单),以及经整改仍不达标、已依法关闭的企业名单(“红牌”名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定期公布超标排放企业名单,以及超标排放情节严重的企业名单。(省工信委、发改委、环保厅、质监局、安全生产监管局、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社会监督。全省各级工(经)信委、发改委、质

监局、安全生产监管主管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建立举报制度,强化社会和舆论监督。对漏报、瞒报落后产能并经举报或媒体反映核实的,将依法依规、从严从重追究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责任。(省工信委、发改委、环保厅、质监局、安全生产监管局、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监督检查。要将此项工作纳入各级政府重点工作进行绩效考核,省工信委、发改委要及时了解、掌握工作进展,定期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对进展较慢的地区采取通报、约谈等方式进行督办。(省工信委、发改委牵头,省环保厅、质监局、安全生产监管局、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行业自律。各相关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熟悉行业的优势,及时反映企业诉求,引导企业做好自律,自觉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相关行业协会落实)

(六)做好宣传引导。要做好政策宣传解读,总结好的经验和有效做法,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方式进行宣传,加强示范引导,营造良好舆论氛围。(省工信委、发改委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七)抓好工作落实。420日前,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市要将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实施方案、工作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函告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省工信委、发改委牵头,研究制定全省工作方案,明确年度重点任务、时间节点、工作措施和责任部门,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5月底前,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市将组织摸底排查结果、违法违规企业处理情况和拟淘汰(关停退出)落后产能企业名单函告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小组代表省政府与各市政府签订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目标责任书。12月底前,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将本

年度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总结、已退出企业名单、设备清单、产能情况函告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各市工(经)信委、发改委将本地区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总结、已退出企业名单、设备清单、产能情况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工信委、发改委,抄报省财政厅、人社厅、国土厅、环保厅、农委、商务厅、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国资委、地税局、工商局、质监局、安监局、物价局、国税局、中国银监会辽宁监管局、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省电力公司。20181月底前,省工信委、发改委将2017年度落后产能退出情况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安全监管总局、银监会。

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落实去产能任务、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重要措施。省工信委、发改委将会同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加强对各地工作的指导,研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组织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将有关情况报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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